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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论基本介绍

    这是个网络的时代,作为网络互动特征最直接的体现形式——“论坛”,正受到越来越多的网友的钟爱。
   
东方论坛自2000年创办以来,以自我设计、自我开发为宗旨,几经改版一直保持了论坛浏览、发帖等方面的传统和习惯,并被广大网友熟知,逐步发展和健全了一个适合东方热线庞大在线用户数量的论坛模式。
   
新东论保留了东方论坛一贯的网友参与方式,但对首页页面和程序开发理念进行了全新的尝试。

    其中,首页顶部是论坛系统功能区:
   
左侧是用户服务区,包括网友注册论坛ID或者取回已有ID的密码,提供论坛登录功能,以及公布了论坛当前的发表主题数、注册用户数、在线人数等状态。网友登录后,该区域用户注册区换成了用户个人信息管理区,登录按钮换成用户退出系统按钮。

    右侧是论坛版务区,包括“申请新版”(符合条件的网友可以通过此功能向东方论坛提出新开论坛或者替换现有版主);“论坛公告”(东方论坛不定期将向大家发布论坛公告,通知论坛新设功能或者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等内容,最新公告在此管理区下方移动显示);“论坛投诉”(对论坛管理有疑问或者发现论坛运行出现异常,可以在这里反映);“管理员版”(仅限各论坛代表版主和系统管理员参与,为讨论论坛发展而设);“论坛帮助”(介绍论坛中应用的各种设置、活动规则等内容,也可解答网友在论坛使用中提出的各种技术问题);“星级客户”(仅限宁波电信星级客户参与,宁波电信用户可通过此区反映宁波电信固话、小灵通、宽带等各项业务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系统功能区下部是推荐帖子列表区,其中左侧是浏览各论坛后系统推荐的一些帖子列表,右侧是各论坛版主推荐的最新社区活动列表。

    长期以来东方论坛造就了一些较为优秀的分论坛版块,为了方便更多的网友登录浏览,我们在首页中部设置了推荐论坛公示栏。

    首页的下半部是论坛的主体社区,根据论坛性质分为公开论坛和主题论坛两部分。

    公开论坛根据大众需求分情感、生活、财经、电子商务等区域,适合所有网友交流;除了提供合法用户的浏览功能外,公开论坛提供了网友发帖、回复等所有参与功能。

    主题论坛专为某群体用户开设,可以根据这些群体用户的特殊需求开设专属交流栏目,此类需求可以是讨论同一种爱好、同一种职业需要或者是同一个社交圈子联系需要等等。在成为该版成员之前,此主题论坛对外仅开放浏览功能,参与该论坛交流必须成为该版成员。主题论坛由网友自行提出开设,版主有权决定或者取消成员人选。

(一)系统使用简介

*发新贴子和回复贴子
发新贴子和回复贴子必须是已经注册的用户,没注册要先注册。注册用户,要先登录,才能发贴子。
*修改贴子和删除贴子
贴子的作者,版主和系统管理员可以修改贴子,删除贴子。
*留言功能
任何人可以给贴子的作者留言,收信人和发信人都可删除留言。只有注册用户有留言的管理功能,登录后,进入自我专区即可。
*版主管理
版主可以通过版主管理来委任副版主,副版主具有删除该栏目下贴子的功能。
*用户管理
用户注册,修改密码和资料,自我删除功能都可自行管理。用户注册时,请使用正确的Email地址,因为,忘记密码时,系统会把密码发到你注册时填的邮箱。
*帐号锁定
当用户帐号的积分低于-50分时,系统将自动锁死该帐号。

(二)系统说明

*UBB代码
支持以下的UBB代码:
字体效果    [b]xxx[/b] [u]xxx[/u] [i]xxx[/i] [center]xxx[/center]
字体大小    [size=s]xxx[/size]
字体类型    [font=fff]xxx[/font]
字体颜色    [color=ccc]xxx[/color]
链接        [url]http://hhh[/url] [url=http://hhh]xxx[/url]
Email链接   [Email]mmm[/Email] [Email=mmm]xxx[/Email]
图片链接    [img]http://ppp[/img]
(其中:xxx代表输入的文字 s代表数字 fff代表字体的类型  ccc代表字体的颜色 hhh代表URL地址 mmm代表Email的地址 ppp代表图片的URL地址 []内及红色文字的格式要严格遵守并注意[][/]成对使用)

*表情代码对照表

What to Type Emotion Graphic That Will Appear
:) smile
:( frown
:o embarrassment
:D big grin
;) wink
:p razz (stick out tongue)
:cool: cool
:rolleyes: roll eyes (sarcastic)
:mad: mad
:eek: eek!
:confused: confused

(三)论坛版主任免机制

公众论坛的版主任免机制

一。版主离职机制:
1。若事先未向管理员请假,版主10日内未登录论坛参与管理,系统直接取消其职务,由管理员暂时担任该版版主,并立即执行新版主竞选机制。
2。版主提出辞职申请,管理员可按照新版主竞选机制进行操作。
3。新东论管理层讨论通过,可直接罢免版主。
4。任一版主首先向管理方递交弹劾该版主的弹劾申请,审批和先期沟通后等待管理方发布正式弹劾帖,投票时间为一周,具体操作步骤:
a。被弹劾版主有权在此帖向大家说明问题。
b。各位版主有权回帖向双方询问相关事宜,并做出是否撤换版主的判断(投票)。
c。在规定投票时间(一周)结束时,按照票数多少做出是否撤换决定。
弹劾票大于支持留任票,撤换;
弹劾票小于支持留任票,留任;

5。公共论坛自行发起弹劾投票帖:
管理员累计收到30位网友对某版主的投诉或对该斑竹的不信任投票超过30票(含)时,即在版主专版发起对某版主的弹劾投票,由各位版主做出是否撤换某版主的判断(投票)。 该版一月之内仅有一次对版主进行信任度投票的机会。

注:在规定的报名时间(三天)内,若少于3人提出版主申请,竞选活动失败,该版关闭。

二。新版主竞选机制:
1。管理员在版块内写明原版主离职原因,并以回帖报名、自我介绍或者竞选说明(详细叙述今后该版的发展方向和打算)的形式向大家征集版主候选名单(报名时间:三天),期间该版版主暂由管理员担任。
2。在规定时间(三天)结束后,整理名单并发表投票选新版主的主题帖(投票时间:一周)。
3。具有一定经验值(管理员将根据版块情况决定)的网友有资格投票。
4。投票时间(一周)结束后管理员与得票最高的网友沟通,达成工作意向便继任版主职务。

(四)新东论相关条款

免责条款
第一条 在新东论里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出于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的前提,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新东论所发表的文章。

第二条 新东论的所有文章,内容,信息,资料。都不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时间性。请依据本身情况和判断做出。阅读本站内容因误导等其他因素而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本站没有任何责任。

第三条 新东论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线路、服务器及非本公司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由此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新东论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新东论使用者因为违反本声明的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新东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新东论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新东论声明的约束。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上传论坛自定义头像以及用户个人签名档的使用规定

    1.论坛经验值达到2000分以上的用户可以上传大小为80*80像素的图片作为论坛ID头像

    2.论坛积分达到100分的用户可以使用个人签名档功能

    3.不得在自定义头像或个人签名档中中添加任何含有广告、政治、暴力、反动、色情等信息。一经发现东论有权封停此帐号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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